2015年5月李某结婚,与妻子萧某并没有进行书面财产约定,但收入都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由李某的工资在还。2015年年底,萧某向李某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子是二人共同财产,婚后房产涨价部分应该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该享有一半份额。但李某却认为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分享。律师回复:天津市赵律师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面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应当为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的房产是为了结婚而购买的,目的不是投资盈利,所以在财产分割时,该房产增值仍属于李某一人所有。《婚姻法》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虚构的债务是不真实存在的债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但是债务是否是虚构的需要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