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使之成为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