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