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