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