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的要求,当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时,可一次生计人相关成本及损益,不再进行预提。(一)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对于短期借款的利息,由于金额小、期限短的特点,银行一般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对于长期借款的利息,由于金额大、期限长的特点,银行一般于每季度末或年末收取借款利息。无论是长期借款还是短期借款,银行收取的利息均未超过一年的期限。因此,企业可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若企业在银行收取利息时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可作“应付利息”处理。(二)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及保险费的会计处理对于固定资产的修理费,不再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对于当期应负担的租金和保险费,同样也可以不进行预提,待实际支付租金和保险费时,按支付的金额分别计人有关成本或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