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不能改变成耕地。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召开退耕还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同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退耕还林是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