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林权。转让林权是指林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者互换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审批流程。林权的转让应当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林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所需材料
转让人申请转让林权,应当向负责审核或者审批该林权转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林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转让国有林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林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集体林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林权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林权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