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时,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为,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价值较大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