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案件的诉讼费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计费;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按实际支出费用交纳;4、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7、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判决的赔偿数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9、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拘束力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10、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11、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计收,每件交纳50元;12、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应按一审判决(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发生纠纷问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案件诉讼是收费的,非财产案件诉讼的费用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