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如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劳务型公司向用人单位输出劳务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医疗费用及其它福利费用,还要明确承担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双方的管理责任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劳务型公司应当与被输送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国家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它义务。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务工的,应当与之签订劳务使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擅自用工给予处罚。二、劳务派遣单位包括哪些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