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给付行为。加害给付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二者的区别在于:1、加害给付一般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瑕疵履行一般仅是违约责任,即履行不当;2、加害给付一般会造成债权人或他人的人身与财产的损害,瑕疵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标准,但不会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