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对第三人损失责任的认定:受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但受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由受委托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受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