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严格遵守实施细则坚持企业自主创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的许多内容对企业非常有益,有助于简化专利申请程序,加快审查授权,有助于专利权的保护。”中兴通讯知识产权部部长王海波表示,通过这次修改,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与新专利法相呼应,更好地适应了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了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有助于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给予企业极大关注与支持“修改中涉及的诸多方面对于中兴通讯而言都有很重要的意义,从程序的改进到实体权利保护的完善,都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王海波强调。据王海波介绍,比如细则第八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该条款对于中国完成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且将单位的范围进行了扩展,由中国单位扩展到任何单位。这样就防止了某些跨国公司利用其母公司假借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名义,约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母公司,从而在国外先进行专利申请,以避开专利法中关于保密审查的规定。这样既有利于对涉及我国国家安全或者能源、通讯、生物遗传等重要领域或重大利益的技术保密,也可以使我国公民尤其是国内企业及时获取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有关信息,更好的促进了技术水平的发展。又比如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果专利局能够通过比较方便的途径已经获取了在线申请文件副本,就没有必要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了,减轻了申请人的成本和负担。尤其是要求国外优先权较多的国内企业,可以节省很多精力和人力的投入。严格按规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新修改的专利法中所明确的关于绝对新颖性、禁止重复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提交简要说明、相似外观设计申请、优先权,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程序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等规定也真正走入现实。”王海波表示,中兴通讯在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时将严格按照专利法及其细则的各项规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