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
1、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的证明;2、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其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部门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是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这些证据有:
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2、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有时是确定责任主体的重要依据,如机动车在存缺陷,当机动车所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将机动车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就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如,机动如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痕迹检验报告;4、法医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报告。
三、原告伤情、病情的相关证据。
1、门诊、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医药费票据;
2、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报告书;
3、死亡记录、死亡证明、法医尸检报告;
4、用药清单。
上述证据主要证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住院治疗、抢救等情况,是计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依据。
四、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
1、关于医疗费用证据
(1)抢救或入住医院的住院费用票据、门诊收费收收据;
(2)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由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书;
(3)自费购买药品费用,应当提供发票及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