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喝喜酒遭人灌酒后发生事故韩某家女儿出嫁办喜宴,宴请亲朋好友,受害人陈某驾驶轿车至韩家贺喜,与陈某同桌喝喜酒的还有来客王某等人,席间,作为主人,韩某依礼节每桌敬酒一杯。当日,陈某喝完喜酒后开车离开的路上,撞上路边树木,致陈某当场死亡,交警事故书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陈某之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主家韩某、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合计70000元。二、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对于本案韩某、王某等人责任如何认定,本文认为:(一)对于主家韩某的责任认定(1)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为陈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死,是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有较大过错,因此不适用本条。(2)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陈某酒后驾车离开,并没有为了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因此,也不适用本条。(3)笔者认为韩某承担责任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即必须证明韩某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才能让其承担责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作出行为时,是否达到了一个理性人在同样情况下应达到的注意义务,如果尽到了一个人理性人在同样或者类似的情况下的注意程度,则行为人就不该承担责任,否则就该承担责任。因此,本案韩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二)韩某是否承担责任,分两种情况:(1)第一种情况是韩某无需对受害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因韩家女儿出嫁宴请亲朋好众多。酒席也采用流水酒席,即先来先坐,坐满为一桌。如果韩家不知道来客(包括受害人陈某在内)开车来,对所有来客仅需要一般的注意、保障安全的义务。喜宴结束后,来客安全自行离开,即可视为酒席承办方韩某安排酒席过程中,达到了一个理性人在同样情况下应达到的注意、保障义务。喝完喜酒人自行离开后,到外面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笔者认为不能在事后上升酒席承办方的注意、保障义务。此种情况下,陈某作为成年人违反交通法规,酒后开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这也是酒席承办方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事情。席间,韩某每桌敬了一杯酒,视为礼节行为,代表主家对各位来客的谢意、敬意,不能视为劝酒行为。因此,韩某无需对受害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2)第二种情况,韩某应当按照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韩某知道来客(包括陈某在内)驾驶轿车而来,韩某的义务要增加,因为交通法规规定酒后不得驾车,且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损害结果的预见性也很明显,所以,此刻主办方韩某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至少,韩家人在所有开车的来客在酒后离席之前,提醒、警告来客(包括陈某在内)酒后不得驾车这样的话语,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的,让其开车离开,视为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此种情况下,韩某应按照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查明,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即韩某应当按照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都是韩家宴请的客人,坐的是流水席地,先来先坐,坐满为一桌。笔者认为这不同于朋友之间一起喝酒,朋友都是相邀而来,相识居多。而本案喝喜酒的来客之间都是被邀请而来,不相识居多。这样酒桌上人员更不能相互之间要求有较高的注意、保障义务,本案中,受害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同桌喝喜酒的有劝酒行为的,因此,本案中同桌喝喜酒的王某等人都不应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