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活动已经开始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因本人的原因而未参加仲裁的,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参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