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日,刘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周某)在省道上行驶,在某路段撞上路上一条不知主人的狗,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刘某受伤、被害人周某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分歧】对于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否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当事方分别为刘某和周某,当事人刘某当日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具有全部过错。当事人周某乘坐机动车,在此次事故中不具有过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当事方应分别为刘某和周某及狗的主人,案件中是否存在狗的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调查清楚,而不应该直接认定为野狗直接判定当事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以过错责任原则划分事故责任。【解析】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车撞狗”案件是否为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的构成有四个要素: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二是事故空间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车撞狗”案件而言,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与狗相撞后,一般会造成狗被撞死或撞伤、车辆受损等,狗作为主人的个人财产,被撞伤或者撞死应当属于财产损失。同时,事故有时会造成车辆一方人员伤亡。因此,“车撞狗”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应属“交通事故”。二、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的当事人“车撞狗”案件将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般没有争议,关键是能否把狗的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此类案件中,狗是牲畜,当然不能作为当事人,狗主人能否作为当事人,主要看其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系。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地方性法规以太原为例,《太原市养犬条例》规定,养犬人应遵循的规定有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狗主人因狗上路未牵引而造成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其主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关系,应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三、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当事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总原则,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此也做了具体规定。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是要分析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的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对于“车撞狗”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各方的责任:车辆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可认定狗主人全责;如果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对经过调查无法确定狗主人的情形,记录调查得到的事实,将认定书交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并根据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对调查被撞狗确无主人,且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可按照意外事件处理。综上,随着“车撞狗”类案件的增多,明确“车撞狗”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对其有正确认识对处理该类案件至关重要。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交管部门接警后,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注意做好走访和调查取证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尤其是对被撞狗的调查取证的工作要做细,这关系到该类案件当事人是否包括狗主人,及各方当事人责任划分、罪与非罪等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