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其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继续医治疾病。并不是所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从《劳动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除因劳动者违纪、违法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享受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2、医疗补助费。根据《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前工人或农民合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侵占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