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形式,其中适用与环境侵权行为的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前三种具有预防性,后两种具有补救性。而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排除侵害为消除环境侵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

赔偿损失是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最常见的形式,指加害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加害人应该依法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一、对财产损失应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损失及受害人为消除污染损害而支付的费用。二、对人身损害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赔偿。

二.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

环境侵权行为大多给他人或社会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为此行为人要以自己的财产来对自身的侵权行为负责。可以说,环境法上的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财产的赔偿主要着眼于现在,即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纵观各国环境法,环境侵权赔偿范围主要有四种: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环境损害。现各分述如下:

(一)财产损害的赔偿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对这种行为而致的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换言之,既要对现有的财产的直接减损进行赔偿,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而对这种财产的赔偿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折价赔偿;二是实物赔偿。对于直接损失既可实物赔偿,亦可折价赔偿。但对于间接损失,只能采折价赔偿方式。

(二)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对人身损害依人身损害的程度确立赔偿范围。人身损害程度越重,赔偿就越多;而人身损害较轻,赔偿则相对减少。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等等。在日本关于环境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较为发达。如日本的《公害健康受补偿法》规定:只要在公害多发区居住一定期间以上而患指定疾病者,其原因关系不作个别追究,受害人即可申请判定公害健康补偿金。而且对一些在受害时并没有显露出来而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