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但是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终止探望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1086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