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权利义务主体探视权的主体是小孩的父母,其他人没有探视权。夫妻协议离婚后,协议中所涉及的有关财产分割的履行和对财产方面的纠纷,当事人如何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协议离婚后,一方按协议中约定的有关行使探视权受阻时,如何进行救济,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权利,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抚养权一经确立,探视权也同时成立,非抚养子女一方自动取得探视权。因此,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非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而抚养方的父或母是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视权人实现探视的权利,没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