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可以做抵押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