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一般来说,已满18周岁,具备办理信用卡的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当中,因为拖欠资金较大而导致的信用卡诈骗罪都可以是主体,所以说从这样的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来看,可能是个体,也有可能是单位或者是企业,只要是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当中,具备了信用卡犯罪的可能,那么针对于这样的情况就是信用卡犯罪的主体,这一点是值得去注意的。但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实际的问题是,对于犯了罪,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说只要积极投案就没事了,或者说只要将欠款的钱直接还给银行就没事了呢?其实这样的说法是完全不正确的,因为用户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当中已经犯了罪,既然是犯了罪,就应该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所以说只有从信用卡犯罪定义来认信用卡诈骗罪主体,那么就是其主要的对象。所以说只要是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当中,犯了事情,就是成为其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如果拖欠金额巨大的个人或者是企业,则是其主体。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些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4、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