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所谓部分出资,指的是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是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事先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下,不应适用该规定而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这些没有“为子女”意思的情况,房产还是属于父母财产。综上,这种婚后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诉争房屋的性质会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但分割时基本不会对半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精神,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