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按期保质保量完工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完工,已经构成违约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解除合同,只有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然未能完工的,法律才赋予发包人以合同解除权,这是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注意的。第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如上所述,如果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这已经完全违背了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复的情况下,发包人才有合同解除权。第四、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之所以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主要基于对承包人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信任,如果此时承包人擅自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极有可能导致发包人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工程质量无法保障,此时法律赋予了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