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职工问:未离婚时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吗?我与贾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前不久,我们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贾女士得知,2002年12月21日,我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分期付款)》,约定内容如下:公司将其一停车位转让给我,使用期限自2002年4月9日起至2068年4月8日届满;转让价款为12万元。贾女士认为,停车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我认为,该停车位应归我自己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这个停车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根据赵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涉案停车位系其在与贾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得,具有使用价值,且可以出租、转让,应属于赵先生与贾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赵先生与贾女士双方离婚协议中未对涉案停车位进行处理。因此,贾女士可依法索要该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从具体流程上讲,贾女士可首先与赵先生进行协商,如果与赵先生协商不成,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该停车位的价值进行分割。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判决后赵先生有义务配合执行该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