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出去之后,同样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发包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1.发包方应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2.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约定义务,会承担承包方停工、窝工等损失;
3.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否则将承担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任、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的勘察、涉及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因此,在工程发包之后,作为发包方也不能简单认为该工程就有承包方施工建设,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仍然具有许多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