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两大类: (一)限制性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小类: 1. 强制性交易行为; 2.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3.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7小类: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在以上共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每一类都有各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需要结合法条和教材具体把握。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