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顺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诨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作监护人。3。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由主管组织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