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还包括判例法及相关的习惯法。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相关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等。

2、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是指一国经立法程序编纂的系统化的法典,仅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如法国的民法典等。

3、我国现在没有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进程的加快,民法典的编纂已经提上立法日程。 今年的10月1日,《民法总则》已经开始生效,总则即为将来民法典的开篇之作。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作为在民法典中起着提纲挈领和价值统摄作用的未来民法典的第一编,《民法总则》的出台无疑将加快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在民法典各编的后续完善工作中,2020年我国将计划出台民法典。

扩展资料:

民法的表现形式如下:

1、民法为市民社会法。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2、民法属私法。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但分类标准众说纷纭,且各说均有利弊。目前,特别法规说(即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是公法,对任何人皆可适用的法律是私法)旨在克服其他各说不足已渐受重视。

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将民法称为权利法似乎不言而喻,这也许是多数学者在论述民法性质中未提及此点特性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