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的重大损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仅违反侵犯了某公司或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对某公司或某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情况就会被定义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条规定中的重大损失的判定是对当事人有没有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标准。虽然因为商业的复杂性导致在实际案例中对于“重大损失”的判定经常存在争议性,但是法律相关工作人员在经过不断的探索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所以现在在法律上有着一些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计算标准,一般来说有两种计算方法,用比较简单的语言概括起来就是:计算侵权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和计算侵权人在侵犯商业秘密后得到的利益。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定义:1、侵权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这当中的损失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当权利人因侵权人丧失了这种商业秘密以后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这个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未来预期收益的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是指企研发这个商业秘密投入的成本、企业商业秘密可使用的时间、企业商业秘密的使用情况、企业商业秘密的完成度、企业商业秘密的市场需求量等方面来计算。2、计算侵权人在侵犯商业秘密后得到的利益是因为有些权利人被侵犯商业秘密后的损失难以计算,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可以按照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商业秘密获得的所有利益来进行计算。因为侵权人对权利人造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用一个客观合理的方式来计算,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计算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后得到的利益来判定侵权人是否对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3、如果侵权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后,又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转卖给其他人所得的全部利益都属于非法所得;如果侵权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后,仅用于自己的企业来获得竞争中的优势,那么侵权人因商业秘密获得的所有权益都属于权利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