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在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被具体告知起诉期限,从而超过起诉期限的,该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若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