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批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逮捕的批准权或决定权属于检察院和法院,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的,由法院进行决定,然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