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其中包括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办理离婚手续的两种情形】
(1)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为西渡街,可以共同到该街道所属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街道辖区内有派驻的婚姻登记处,可以就近办理。
(2)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在上述街道所属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者到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均可。
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离婚事宜行政管辖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