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期间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停止享受,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收容教育期满回企业,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恢复原工资福利待遇。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