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拒绝。日前,浙江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庭审结了一起股东状告公司“不让其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股东舒某某的诉讼请求。2005年11月16日,舒某某出资30万元,与丁某成立了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之后,舒某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该公司认为舒某某已经离开公司,由此认为舒某某有不正当目的而一再拒绝其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相关凭证。为此,舒某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2005年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工商注册成立,原告舒某某系被告公司的股东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因此,舒某某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制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对于舒某某要求查阅公司2005年11月起至2006年11月的月度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根据被告公司的情况,对于是否应制作现金流量表,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由于被告公司没有现金流量表,故对于舒某某要求查阅公司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的现金流量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