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项规定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是指公民从事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某一活动时,出于各种目的,不出示自己真实的居民身份证,而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冒用他人的身份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上述法规和解释来看,对你的处罚是有依据的,你要不交,你朋友出借身份证,就会受到处理。如果你不服处罚,可向它的上级机关提起复议。能劝你的只有两字: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