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股权投资公司通过自有资产包括货币、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依法可以评估价值的资产,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通过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进而达到持有股权盈利的目的,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以及企业上市后股票流通等方式获得利益。但该类公司不能利用吸收存款、集资收款以及借贷等违法形式进行投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