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21个机构,分别是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民政、劳动、卫生、城建、林业、水利、交通、统计、经贸、农业、环保、安检、人士、司法、文化、教育、公安、计生等21个职能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权行使职能,职责一般都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
二、其职能如下:
财政部: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开发财源,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培训专职财会人员,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
审计局: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管理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的职责,划归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民政局: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劳动局:主管劳动力管理工作、职业技术培训工作、企业工资工作、劳动保险和福利工作、劳动保护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等。在有矿山的地区,还要进行矿山企业安全技术管理。
卫生局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等。
扩展资料:
除海南省和直辖市为三级以外,地方政府存在四级形式为∶
省级政府,分别为省、自治区政府;
地区级政府,分别为地级市、自治州政府;
县级政府,分别为县、自治县政府,县级市以及市辖区政府,旗政府;
乡级政府,分别为乡(民族乡)、镇政府。
直辖市:
省级政府即直辖市政府;
县级政府,分别为县、自治县、市辖区政府;
乡级政府,分别为乡(民族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