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1、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要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的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凡有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