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的适用案件范围(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而《刑法》分则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是,轻伤害案件是属于刑法第四章的内容。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多数时候造成他人轻伤害的是以定罪处罚的,此时按照轻伤的情节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时,轻伤害案件是满足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的。二、刑事和解的条件1、主观条件:(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2、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轻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是自愿进行刑事和解,并且就相关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同时犯罪嫌疑人认罪,那么就是有可能适用刑事和解的。综上可知,轻伤害案件是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