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处置的内涵与方式
从一般意义上讲,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资产处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公开主要是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公正是指按照统一规范的处置政策、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公平是指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给所有竞争者均等的机会。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1)闲置资产;(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