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侵权确定对方收益的方式: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如果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或难以查明的,可以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第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