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代理人与委托人进行了细心的交流,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刚又参加了庭审。现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儿子,理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赡养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两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儿子,与原告之间具有割不断的血缘关系,理应对原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该义务非但能附加条件,也不能因为原告再婚的事实而免除。

二、原告要求赡养费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常年需要打针吃药维持生命,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即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等情况参照2011当地人均消费水平,并结合赡养人的经济承受和实际支付能力等酌情确定的最低赡养标准。

三、医疗费用的诉求也依法有据,望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使老年人老有所医、病有所治,是赡养人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之一。拒绝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是赡养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患病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权利。如前所述,原告体弱多病,医药药花销巨大,患病时被迫举债。但针于考虑到血浓于水的亲情所在,故原告仅就最近由于病重在济南齐鲁医院和章丘人民医院连续住院数天的部分医药花销主张权利,共计花费XXXX元。

综上所述,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赡养人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从经济上支持精神上慰藉,在老人身患疾病时除履行以上的赡养义务外还要为赡养人提供医药费用和陪护,应尽可能的让老人幸福安度晚年。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XX律师

2011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