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户写转让协议当然可以,但是该协议对你们两个人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说如果摩托车行驶证上显示的车主所有人将摩托车转卖给第三人的风险由你无法避免。转让机动车实际交付,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情况,如果发生事故损害,由车辆实际受让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动产物权在没有交付之前,其物权权利属于原权利人,只有交付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动产的活动性特点,其灭损的风险大于不动产,所以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即使有了动产的买卖或其他转让协议,其物权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原权利人承担,自交付之时起,风险由新权利人承担。

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只是因第三人依法占有,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代替交付,而第三人实际代替交付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才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一条规定与二十三条是相辅相承的。

因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自交付时生效”,但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动产物权时,应该将交付时间确定在权利人实际占有之时。即生效时间以“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