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主要为:1、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2、双方当事人未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3、当事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双方在国外登记的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