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有: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管教所执行,罚金由原审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由原审法院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验期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假释考验期由公安机关监督。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