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主要包括: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这样,在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个税种。上述几种税均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保留税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后来也陆续开征。这样,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税制的面貌。

由原来适应产品经济的单一税制,转向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发挥调节作用的复税制;由原来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向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从而使中国的工商税制步入新的轨道。

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

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19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扩展资料:

工商税有以下特点:

一、是税源大、范围广。工商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在各税收入中居于首位,约占整个税收收人总额的80%以上。

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凡属经营各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从事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是全民、集体还是个体,不论其经营方式是固定还是临时,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城市还是农村,除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外,都要交纳工商税。

二、是按产品销售收入征税,收入比较稳定。由于工商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是产品销售收入、纳税人只要发生销售行为、取得了收入,不论其成本高低、也不论其有无盈利,都要交纳工商税。

工商税是对一切从事工商、外贸进口和服务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它于1973年税制改革时,由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等简并而来。

1971年8月,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制改革座谈会,在总结各地试行“行业税”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 (草案)》,次年3月报经国务院批转全国试点,并决定从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工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