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按揭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而且房屋也是双方共同使用,并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为的行为,因此整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处理。也有人认为,婚前一方给付的部份房款及房屋增值价值应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小霞与小亮于2003年10月结婚,小亮于婚前购置了黄埔大道的一套房产,二人结婚后一直共同供楼还贷,从2003年10月至2011年10月,八年间,小霞共还款10万元左右。后来由于性格不合,二人矛盾不断,长期分居。小霞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小亮支付补偿款40万余元(包括供楼款及增值部分)。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是小亮婚前购买,属其个人财产,应归小亮所有。但该房屋是向银行贷款所买,购买后一直向银行还贷,婚后发生的供楼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小亮应按已发生的供楼款项二分之一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补偿给小霞。律师观点: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毫无疑问,该房屋应当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债权,夫妻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的权利。